赵继康律师

赵继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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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民间借贷基础法律问题解析(附借款合同范本)

来源:赵继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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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基础法律问题解析(附借款合同范本)


1:出借人作为债权人的基础举证责任。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因以上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利息条款也无效,但本金应予返还。

类案参考:(2019)湘0903民初4021号,本案涉及信用卡套现后再出借的行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汤伟强作为持卡人,将自己的信用卡给曹克强套现多达164800元,且约定由曹克强按月利率2%向汤伟强支付利息,该利息远高于信用卡透支利率。该笔钱是汤伟强信用卡套现所得,非汤伟强本人所有,且汤伟强、曹克强对此均为明知,汤伟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汤伟强与曹克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虽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双方债权债务仍然成立,曹克强从汤伟强处取得的资金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汤伟强主张曹克强从2016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类案参考:【(2018)沪0107民初1678号,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投资法律关系非民间借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投资协议,但原、被告对于双方的投资关系均予认可。另外,根据原告副总裁周勤与被告黄海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黄海明通过微信将高朴公司的设立、运营、项目投资、减资等情况告知了原告副总裁周勤,周勤也多次要求被告黄海明配合对被告高朴公司进行审计,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原告对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本案系争投资款转化为借款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经本院释明仍坚持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5:借款人抗辩出借人的转账凭证系归还之前借款时,双方的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法官审判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虚假诉讼的审查点。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做担保的情况处理。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9: 关于利息、利率及逾期利息的规定汇总。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砍头息”。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变相利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表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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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继康
  • 执业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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